嘉善县科学技术局
嘉 善 县 财 政 局文件
善科{2017}24 号
关于印发《嘉善县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企业应用科技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了《嘉善县科技创新 券使用及兑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科学技术局 嘉善县财政局
2017 年 6 月 28 日
嘉善县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善政办发{2015}160 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细化明确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要求,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新券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电子券形式发放,分 A 券(载体券)、B 券(载体券)、C 券(企业券)、D(载体券)券四种类别。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现的相关要求如下:
A 券(技术服务券):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检验检测、科技查新等技术服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发放 A 券最高不超过 3 万元。企业持 A 券,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 直接抵用。当年有效,过期作废。兑现材料包括:
《兑现申请表》、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完成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创新载体收到企业支付款项的银行回单(正规发票)复印件、科技创新券电子打印件。
B 券(资源共享券):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创新载体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等创新服务资源。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发放B 券最高不超过3 万元。企业持 B 券,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 直接抵用。当年有效,过期作废。兑现材料包括:《兑现申请表》、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完成服务的证明材料、创新载体收到企业支付款项的银行回单(发票)复印件、科技创新券电子打印件。
C 券(成果转化券):企业向创新载体购买技术成果,或与创新载体对接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技术难题攻关等。申请 C 券的企业按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和购买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议全额支付给服务单位,待项目完成后,企业按协议金额的 申领创新券,同一企 业同一年度发放 C 券最高额不超过 20 万元。企业在项目完成后
6 个月内申领创新券,过期作废。兑现材料包括:《兑现申请表》、
项目实施及产业化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券面金额 5 万元以下
(含本数)的,由企业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创新载体收到企业支付款项的银行回单(发票)复印件、科技创新券电子打印件。
D 券(专利服务券):企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企业持 D 券每件代理费用可抵免
2500 元。兑现材料包括:《兑现申请表》、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科技创新券电子打印件。
第四条 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须登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在线注册后申领。科技部门对企业申领的创新 券在线审核并确定发放额度。
第五条 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需在云平台上“创新地图”
中找到相应的创新载体在线预约服务,双方签订合作或服务协议后,企业在线申请使用创新券,并上传相应协议或生成在线合同, 经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创新券即可在线支付给对应创新载体。申领 C 券的企业,在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到科技局职能科室备案, 待项目完成后方可申领创新券。
第六条 其他能够提供科技服务、科技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创新载体,必须先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地方载体,待地方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为当地企业提供服务,经科技部门通过审核的科技创新券,创 新载体不得拒收。
第七条 从系统中确认收到科技创新券并完成服务后,创新载体须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企业须对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时,提供的银行回单或发票内容应与证明材料内容相符,银行回单的收款时间应在科技创新券有效期内。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由接收创新券的创新载体向县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现,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兑现。创新券原则上 1 个月安排兑付 1 次,创新券使
用有效期限为 3 个月,过期收回。创新载体可根据创新券接收情况自主安排兑付时间。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创新载体(企业)须开具科技创新券等值金额的收据(发票),交县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结算凭证。办公室收集汇总后,由县科技局将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直接汇入创新载体(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创新券可用于企业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 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除外。
第十二条 县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嘉善县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实施细则(试行)》(善科{2015}31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